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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25 摘自:亚佳知识产权

商标撤三成功率的高低,关键在启动申请之前

 

导语

商标撤三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对方已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提出撤三申请,对方答辩/放弃答辩,审查员裁决

在透明程序之下,藏着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现实:有些撤三案,启动后顺利撤销;有些撤三案,启动后发现对方使用证据扎实,无功而返。

然而这一差距的关键并不在申请文书的撰写,反而是在启动申请之前

 

一、线索挖掘:网上调查的边界与可能,以及那些不用搜就能发现的疑点 

 

线上检索是撤三启动前绕不开的一步。

虽然线上检索的局限性是明确的:大量线下商业活动不会被搜索引擎收录,商标权人完全可以在线下完成真实使用而不在网上留下任何痕迹。

换个角度看,如果经过全面检索,一个商标在线上几乎没有任何使用痕迹,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纳入判断的信息——说明该商标即使存在使用,其公开性和广泛程度也相当有限。

检索的广度:按行业选择检索平台

不同商品/服务类别,商业信息的集中地不同比如

·消费品领域: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直播渠道

·工业品领域:行业B2B网站、招投标公示平台、地方展会名录

·餐饮服务类:本地生活平台、外卖应用、消费者评价类网站

按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性质,去对应的信息环境中寻找痕迹,而非在所有平台用同一套关键词搜索,检索结果的参考意义会大得多。

不用搜,只需查:经营范围与资质核查

还有一些信息,不需要大海捞针式的检索,直接查公开登记资料就能发现疑点。

· 经营范围与核定商品明显背离。有些商标的权利人主体,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毫无关联。

例如,一家经营范围仅为服装零售的企业,名下却注册了第29类肉制品商标;一家主营办公用品销售的公司,持有第5类药品商标。

这种跨行业、跨领域的错位,虽不直接等同于未使用,但结合后续检索无痕迹、企业名下无相关经营资质等情况,往往指向同一个方向——该商标的商业使用缺乏主体条件支撑。

· 特定行业存在资质门槛。部分商品/服务的经营,需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经营资质。

例如,食品类餐饮服务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类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需备案或注册。

若权利人及其关联主体在公开渠道均未查询到相关资质,则其在该核定商品/服务上合法经营的前提本身存疑。这一维度的核查,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烟草、种子等特许经营类别中尤为适用。

线上检索的工作量不小。有时候,花掉半天时间,只是为了确认一个商标在网上真的没有痕迹。但这个确认,对后续决策有意义

 

二、痕迹甄别:搜到的要辨真伪,搜不到的要有方法

 

检索到与目标商标相关的网络信息,情况反而更复杂。需要逐条甄别:这些信息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没搜到的情形,同样需要一套判断方法:不是所有的“搜不到”都符合启动的条件。

实务中,常遇到的几种情形

· 情形一:商品/服务不一致。网络信息显示对方在使用该商标,但实际使用的商品并不在商标注册证核定列明的范围内。商标法上的使用,以核定商品/服务为限。这一条,会筛掉一批看起来有使用的案件。

· 情形二:商标样态有差异。网上显示的商标呈现方式,与注册证上的图样并不完全一致。此时需要判断:该差异是否达到改变显著特征的程度是否是对权利人名义下其他商标的使用

这中间也有一道需要反复思考和判断的门槛——如果仅仅是字体、排版的细微调整,没有改变商标的核心识别特征,通常还是会被认定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如果已经将文字商标改成了图形组合,或者拆分了原本注册的组合商标单独使用,那很可能很难被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 情形三:使用主体与权利人分离当商标权利人为个人时,针对个人直接进行使用痕迹检索,路径往往极为有限。实务中一个可行的方向是:先通过权利人其他商标信息,锁定其名下或与其存在关联的经营主体,再以该主体为线索,核查其经营行为中是否出现了目标商标的使用痕迹。

通过关联公司仍未发现目标商标的踪影,则反过来强化了一个判断该商标不仅个人名下未见使用,其可追溯的商业脉络中也未发现实质投入。此时,经过排查之后的不存在与简单检索后的搜不到”,在研判时的分量是不同的

 

三、目标锁定:知道打哪个,和知道不打哪个

 

大多数撤三案件,都不是独立发起的。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前置动作:客户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引证了在先商标;或者在商标监测中发现了已注册的障碍商标。

当驳回通知上列出多个引证商标时,逐一判断每个障碍的可打性,是启动前必须完成的功课。

三种常见的判断走向:

· 优先撤三:有些障碍商标,核定商品与客户申请构成冲突,但经调查几乎没有使用痕迹——优先考虑撤三。

· 谨慎评估:查到零星使用,且使用商品与核定范围吻合——需要更谨慎地评估。

· 需要进一步调查:还有些障碍商标,使用痕迹模糊,但权利人关联主体众多、经营脉络复杂——需要再做一轮深层调查。

也有这样一种情况:经过调查,所有/大部分障碍商标的撤三胜算都不高。此时就需要换一条路径,而不是在撤三上正面强攻。

这一步没有模板,一个案子一个情况。

 

结语

 

撤三这个程序,申请书提交之后的流程是透明的,提交之前的研判是不透明的。

而拉开差距的,正是这个不透明的部分。

它由检索的时间、甄别的精度和锁定的准确性构成。这些工作,不会出现在任何一份文书里,但最终会投射在裁定结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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