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销量系刷单产生"为由要求减少赔偿。这个看似有理的抗辩,法院真的会采纳吗?梳理近年典型案例发现,刷单不仅难以成为减责理由,反而可能成为加重赔偿的导火索。
第一部分:法院审查刷单抗辩的第一步——你说刷了就刷了?
核心观点:拿不出铁证,法院不认。
1、法院对刷单抗辩持严格审查态度,举证门槛很高。被告仅口头主张刷单、无充分证据的,一律不予采纳;
2、被告自身刷单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也有可能适用举证妨碍规则,反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3、而通常被采信的证据则都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交易时间、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相互印证)。
典型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第87号指导性案例——郭明升、郭明锋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该案虽为刑事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重要规则,对民事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该案裁判要点明确指出:“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典型案例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A公司诉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B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销售数据包含刷单金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刷单数额。A公司请求责令B公司提交相关账簿资料,B公司亦未提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B公司存在举证妨碍情形,在查清核实销售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额支持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3:(2017)浙02民初304号——朴素公司诉清阳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该案中,被告清阳厂提供了网络销售记录、聊天记录、汇款记录等证据,在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事后汇款金额及汇款对象时间上均能相互印证,法院认定3307台侵权产品成交量中有3292台确系刷单,实际成交数量仅为15台,故计算赔偿额时依据的销量为真实成交的15台。
第二部分:法院审查刷单抗辩的第二步——就算刷单属实,就够了吗?
核心观点:刷单销量或许能扣除,但刷单造成的损害远不止销量本身。
1、即便刷单事实成立,法院也不当然支持扣除刷单销量:部分法院认为,被告选择刷单牟利,就应自担虚假销量带来的赔偿风险,不予扣除;
2、即便扣除,刷单对权利人的间接损害也要另行算账:部分法院虽扣除刷单销量,但同时认定刷单对权利人商誉、定价体系、交易机会造成损害,将该等间接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4:(2024)京民终1101号——华某公司诉北京某通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赔偿认定中明确指出,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刷单"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消费者,不应免除该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高市场价值及被告刷单行为的恶劣性质,全额支持了原告100万元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3:(2017)浙02民初304号——朴素公司诉清阳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同上案,在扣除刷单虚假销量后,法院进一步认为:“该行为(清阳厂的刷单行为)依然对朴素公司的销售造成了实际损害,使得朴素公司对专利产品的市场推广受到不利影响,也因清阳厂侵权产品相对朴素公司专利产品仅为约1/4的售价,大幅降低了浏览电商网站的消费者对专利产品售价的认可度,使得朴素公司遭受了长期的间接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清阳厂(被告)承担。”综合考量专利类型、侵权产品数量及单品利润率、侵权情节、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最终适用法定赔偿酌定清阳厂赔偿7万元。
第三部分:法院审查刷单抗辩的第三步——刷单行为说明了什么?
核心观点:刷单本为减责,却成了加重惩罚的"铁证"。
刷单行为本身就是被告主观恶意的有力佐证,可能触发惩罚性赔偿:在满足法定要件的案件中,刷单行为被作为"恶意"且"情节严重"的重要考量,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使最终赔偿额大幅拔高,刷单抗辩"弄巧成拙"。
典型案例2:广州知识产权法院A公司诉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惩罚性赔偿案)
B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其销售数据包含刷单金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刷单数额。A公司请求责令B公司提交相关账簿资料,B公司亦未提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B公司存在举证妨碍情形,在查清核实销售数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额支持原告2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案例5:(2019)渝05民初3618号——腾讯诉数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案件,但其裁判逻辑对理解刷量行为与经济赔偿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数推公司、谭旺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数推公司与谭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20万元。该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核心价值在于:法院认定刷量行为通过虚假提高数据指标,使相关内容和主体获得更多曝光和真实用户关注流量,给权利人带来远超刷量规模本身的损害,这部分交易机会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第四部分:总结——刷单在法院眼中的真实分量
整体来看,法院对刷单持否定评价,刷单行为正从侵权人的"减责抗辩"转变为权利人的"赔偿武器"。法院不仅仅关注刷点销量是否从赔偿基数中剔除,而是综合运用补偿性赔偿、间接损失酌定、惩罚性赔偿等多种工具,在个案中实现“既充分保护权利人、又有效惩戒侵权人、且不使刷单者获利”的三重裁判目标。因此,刷单不仅难以减轻赔偿责任,反而可能触发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附案件链接:
典型案例1:
典型案例2:
https://www.gipc.gov.cn/front/showArticle?id=2803
典型案例3:
http://mzlf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17/10/id/3028985.shtml
典型案例4:
https://iprchn.com/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44933
典型案例5:
http://frlde.court.gov.cn/8/2106/139.html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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